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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号】翼劳社[2008]47号
【时效性】有效
【颁发时间】2008-07-14
【实施时间】2008-07-14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直属有关部门:
为了提高一线生产关键岗位工资水平,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翼政[2008]60号)精神,现就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重大意义
我省是制造业大省,高技能人才在企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改进工艺流程、革新技术装备、传授操作技能的骨干力量。提高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的工资收入,对提高其社会地位,稳定一线职工队伍,引导职工向一线生产岗位流动,鼓励职工学习掌握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社会气氛,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快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标准
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仍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其技术津贴标准不低于200/月;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且仍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不低于500/月;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且仍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不低于800/月。
三、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列支渠道
企业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从企业成本列支,计入工资总额,按月随工资发放,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是国家对提供特殊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各类企业应当认真遵照执行。企业也不得以发放津贴冲抵劳动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技能人才规定应获得的各种奖励。
四、加大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落实力度
建立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是我省在经济发展到新的历史阶段,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各类企业应当自觉执行,改变目前在人才问题上重使用,轻待遇的问题,做到人才的培养、使用、待遇相衔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高技能人才待遇政策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岗位要求,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选拔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流动机制,加大高技能人才待遇的落实力度,为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对拒不支付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和保障厅报告。
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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