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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PM技能培训:定点采购应把好"三关"
发布时间:2024/7/23  阅读次数:23  字体大小: 【】 【】【
  定点采购,顾名思义就是集中采购机构受采购人委托把某一部分政府采购业务交由几个固定的供应商来完成,并非所有供应商都能有资格同时来承担这一部分政府采购业务。单就这种采购模式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确实存在着不公平和排他性等因素。但由于这部分政府采购业务的特殊性和市场行业范畴的特定性,如车辆维修、车辆加油、车辆保险等,集中采购机构又无法采用其他采购模式来完成这部分采购业务;为了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又必须将这部分采购业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而实践表明,目前集中采购机构采取的定点采购这种模式,较之其他采购方式更便于操作和管理,这就为定点采购模式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目前情况下,定点采购模式之所以被广泛采用,如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会议等
等,正是基于上述缘由。但我们在采用定点采购模式来完成政府采购业务的同时,千万不能忽视它本身已经存在的不公平和排他性等因素,在开展定点采购业务的同时,要有针对性的采取一些措施和办法,加强后续管理,否则就极易产生行业垄断,导致新的腐败。那么,如何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使定点采购这种模式不断完善,规范健康向前发展呢;笔者希望通过把好以下"三关"来与大家共同探讨建立和完善定点采购模式的措施和办法。
    一是把好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制订关。把好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的制订关是做好定点采购工作的首要问题,如同制订游戏规则,其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此项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因此,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的制订一定要高起点、全方位,科学合理,简便易行。一是要依法制订。无论何种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的基本精神,必须依据《政府采购法》制订,其内容要全面,职责要清晰,切忌含糊笼统,要体现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要符合实际。我们知道,每一个地方的政府采购工作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可能千篇一律,这就要求我们在制订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从定点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到定点采购过程中对采购各当事人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以及对违反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而对
有关方面实施的处罚等条款的制订等等,都要符合本地区实际,严禁照搬照抄,死搬硬套。三是要便于操作。实践证明,任何管理制度和办法都忌讳条款冗长,程序繁琐。因此,定点采购管理办法也要本着科学有效、便于操作的原则制订,在主要的内容、原则和要求等条款具备以后,内容越少越好,程序越简单越好,既便于操作单位执行,又便于监督部门管理。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起到真正的管理作用。
    二是把好定点采购协议签订关。定点采购协议是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有关定点采购业务方面的法律文书,涉及采购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及有关规定、要求,协议已经签订就具备了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在定点采购协议签订过程中,首先要实事求是,尊重市场规律。要充分体现互利、自愿、并承诺且在实践中确实能够兑现的原则。在采购价格方面,既要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还要使供应商有利可图,达到双赢的目的。要防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将单方面意见强加给定点供应商,而导致定点供应商违心签约却在实际采购活动中不履约现象的出现;其次就是协议内容要详细具体,用词要严谨准确,采购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要清晰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既便于采购当事人按照协议,遵守规定,认真履约;同时又便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人和定点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是奖惩条款要具体严肃,责任分明,要具有法律权威性。要通过签订协议这种形式,来建立和完善履约奖惩措施,以促进采购当事人规范守信,诚实履约。
    三是把好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督考核关。定点采购并非一定了之,重在定点之后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如果只定点,不监督,势必歪曲定点采购的初衷,不仅起不到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廉政建设的作用,而且还会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当前,一些地方的定点采购工作之所以效果不太好,采购人反映的问题多,其主要原因就是定点之后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督措施不到位,后续管理未跟上,致使极少数定点供应商行为不规范,履约不认真,违反协议规定,使最初签订的协议形同虚设。因此,加强定点之后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就成为做好定点采购工作的核心内容,各级各类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开展监督检查和必要的定期考核活动,奖优罚劣,来促进定
点采购工作沿着健康规范的轨道向前发展。首先是要制订一整套科学有效的监督和考核办法,做到考核有依据、检查有程序、评比有标准、处理有结果,使定点供应商适度稳定、有进有出,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其次是要严格监督检查程序。要采取定期检查和平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不能太过频繁,一年以二到三次为宜;检查组成员不仅要有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而且还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检查前要向定点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中要明确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检查中要严格按照检查通知中明确的内容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政府采购检查工作底稿》和《考评表》,该复印的要复印,该签字的要签字,严格履行检查手续,以保证检查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情况及

时汇总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照有关考核管理办法慎重做好检查情况的处理工作;第三是处理有结果,赏罚要分明。根据检查情况和定点供应商的违约程度,可采取提出警告、限期改正、暂停定点资格、终止定点资格等方法,做到有奖有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定要动真的、来实的,努力营造诚信受推崇、违约必惩处的氛围。同时,要将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及各方面进行通报和公布,真正使管理制度和办法落到实处;通过认真规范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健全定点采购供应商奖罚机制,以此来促进定点供应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采购人提供价廉物美、满意周到的服务。

文章由采购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中心编写,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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