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服务类采购如车辆加油、车辆维修、车辆保险以及会议、印刷等采购,大多采取的是定点采购模式。即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本地政府采购的实际需求和供应商现状,明确定点采购的范围、条件及有关要求,制订出台相关的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然后由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打分或综合评优的方法,确定服务类定点供应商。服务类政府采购实行定点采购之后,不仅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而且有效的堵塞了经费支出漏洞,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
由于受各地区经济条件和政府采购需求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各地在服务类定点采购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操作方法又各不相同。如有的地区采取的是一年搞一次招投标,即每年通过招投标来重新确定定点供应商。这种方法虽然能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使每一个潜在的供应商都能有机会进入政府采购这个市场,并能极大的促进定点供应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收费价格;但也有其不可小视的缺点,如招投标工作量大、定点供应商大进大出变更频繁,不便于财政部门管理等,单就一个地区的定点采购长期采用此种方法,极有流于形式的可能。另外,还有一些地区由于采购规模小,潜在供应商少,片面的认为就这么大的市场,也就这么几个供应商,采取的却是一定了之终身制的做法,此类方法不仅极易造成行业垄断,而且还会产生新的
腐败。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服务类定点采购工作不仅要体现公平、竞争原则,为每一个潜在供应商提供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机会,同时还应保持定点供应商的适度稳定,以便于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而不应该是频繁变更定点供应商或对定点供应商一定了之的做法。因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服务类定点采购工作中,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定点之后对采购人特别是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督和管理上来,并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和定点供应商的责任,使定点之后对采购人、定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要严肃认真地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切实可行的定点采购合同或协议。在采购价格方面,既要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还要使供应商有利可图,达到双赢的目的。在合同或协议中要切实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既便于采购当事人按照合同或协议,遵守规定,诚实履约;同时又便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人和定点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和定点采购合同或协议,制订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督考核办法。考核应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领导下,由集中采购机构抽调有关方面的专家和人员组成考核小组组织实施;考核应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每年组织二到三次,定期考核应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考核内容应以收费价格、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为主,采取量化打分的方法进行考核;每次考核结束后应慎重做好考核结果的处理工作,可采取提出警告、限期改正、暂停定点资格、终止定点资格的办法,逐步建立服务类定点采购供应商奖罚机制。通过考核,一方面使那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供应商能够继续为政府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使那些被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又无实质性改进的供应商退出政府采购
市场,并将考核和处理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告。既保证了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稳定,又体现了公平、竞争和奖优罚劣的原则,还能够促进供应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收费价格、改进服务态度、完善服务措施,为采购人提供全面、全过程和满意的服务。
四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平时要经常征求和收集采购人对定点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发放定点采购征求意见表的形式,广泛征求和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而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五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结合本地服务类政府采购工作实际,通过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适度扩大定点供应商的数量,为采购人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使定点供应商之间相互开展竞争,自觉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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